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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賣假名牌,網站“同罪”?

    [行業新聞]   發布時間 [2011-11-19]   蘇州天匯公司
    □晚報記者 范獻豐 報道

        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上海法院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收案總數為972起,其中涉及網絡著作權案件為84起,占8.64%。到了去年,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收案總數達2131起,其中涉及網絡著作權案件為 794起,占37.26%

        11月4日下午,以“創新城區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的第三屆城市法治論壇在同濟大學舉辦。本屆論壇圍繞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問題研究與知識產權保護與機制創新兩項議題進行研討,不少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也紛紛為近年來層出不窮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出“藥方”。

    1.寫了“免費”聲明未必能免責

        【案例】 曾在網絡公司任職的姚某去年7月失業之后,并未找工作,而是開始了自己的“創業”生涯:過去的工作經歷讓他得知網絡文學作品免費下載并搭載廣告利潤很高。

        他從上海會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租借服務器,設立“墨語齋文學網”,開始經營網站。要想吸引網絡公司在自己的網頁上投放廣告,就必須擁有高點擊率。姚某登陸經營網絡文學作品的上海云霓娛樂訊息有限公司網站主頁,搜索相關文學作品“搬”至自己經營的“墨語齋文學網”。

        短短的一年內,姚某“搬”了他人文字作品500余部,并通過搭載在“墨語齋文學網”上廣告的點擊率非法獲益。今年7月,上海云霓娛樂訊息有限公司在開展維權活動時發現姚某經營的“墨語齋文學網”存在侵權行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姚某稱,在轉載過程中他從未想過審核作品的權屬情況及內容合法性。甚至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后,姚某仍然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沒有前去配合調查,而是離開上海回蘇州老家辦理結婚事宜,最終被蘇州警方抓獲歸案。到案后,姚某在親屬的幫助下推出違法所得7000元。

        楊浦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姚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500部以上,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并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現象】記者發現,不少提供視頻、音頻或文字的網站并未直接向網友收費,甚至還以此發出“免責聲明”:“網站所有資源均為免費,供大家學習交流之用”、“本資源僅供學習參考,請自行于24小時內刪除”。

        【說法】 “免費”是否就一定能夠“免責”?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游閩健律師表示,“免費”并不一定意味著網站所有者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事實上不少網站所有者免費向公眾傳播這些內容,目的是通過網絡廣告商賺取廣告費用,依然是“以盈利為目的”。

    2.網店售假,網站是否承擔“間接侵權”

        【案例】今年7月,歐米茄公司將淘寶網告上法庭。歐米茄公司起訴稱,淘寶網上有網店以898元的一口價銷售歐米茄手表,法庭上代理律師還出示了兩塊網購手表。歐米茄公司在淘寶網上搜索7500元以內的全新歐米茄手表,發現能夠檢索到28369款。歐米茄公司為此向淘寶網發函表明,正品歐米茄手表均價3.7萬,售價不可能低于7500元。

        歐米茄公司請求判令淘寶停止侵權,設置過濾機制,禁止一口價7500元以下的全新歐米茄手表在淘寶網上銷售。同時千龍網因發布廣告被列為共同被告,兩網站一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現象】根據近年來本市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顯示,網絡正日益成為銷售假冒產品的平臺,甚至有犯罪嫌疑人直言“網店是迅速清空假貨庫存的主渠道”。

        “網上售假,最容易以假亂真。 ”一些售假者交代,他們開設網店后,往往以色彩斑斕、內容豐富的網頁吸引顧客眼球,甚至掛上真貨圖片并作出"保證正品”的承諾,把假貨當作真貨出售。

        為拓寬銷售渠道,許多網店還采用“虛實結合”的銷售模式,開網店的同時還租店面開實體店。

        【說法】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互聯網受眾面廣、成本低廉、傳播迅速的特征使網絡環境下商標的“直接侵權”愈發容易,比如在淘寶C2C的模式下,成為淘寶賣家的門檻十分低,遍布全國各地。一旦有賣家對商標實施“直接侵權”行為,商標權人想要維權不僅成本高昂,且可能無法得到充分補償。因此,將引誘、教唆和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權”的行為界定為“間接侵權”、要求“間接侵權者”與“直接侵權者”就損害后果負連帶責任,商標人就能通過起訴更具經濟實力的"間接侵權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近年來,商標權人更傾向于這條途徑尋求救濟。

        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該法條可以直接適用于商標領域。也就是說,網站在‘明知’或者‘應知’網站存在對于商標權直接侵權行為的情況仍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要就其行為承擔間接侵權的責任。 ”

    3.賣25個假名牌包,至少判3年?

        【案例】去年7月,被告人趙某、蔣某等人在本市銷售假冒的LV、GU-UCI、CHANEL、ROLEX等名牌商品。8月19日,警方抓獲二人,并在其暫住地查獲待銷售的假冒名牌商品多件。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181,360元。

        楊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蔣某伙同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待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蔣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蔣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法院判處趙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天,罰金5000元;蔣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5000元。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趙某、蔣某亦未提出上訴。

        【現象】近年來售假行為日趨隱蔽,一些犯罪團伙不僅分工明確,還對銷售商品采取不標價、不記賬的方式以逃避打擊。

        按《刑法》規定,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就屬《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目前市面上一些名牌箱包售價上萬,也就是說賣出25個就可能面臨3-7年的徒刑。

        【說法】 楊浦區法院法官范國兵介紹,現行司法解釋的做法一旦涉及銷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犯罪,極易出現計算所得的貨值金額畸高的現象,不少案件貨值金額動輒上百萬,甚至部分案件高達千萬元。這樣的弊端是刑事處罰的打擊面過寬,貨值金額甚至遠超“數額巨大”刑罰檔次,導致罪責刑不一致,對侵權犯罪行為人不公。

        “如果以真品價格計算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貨值金額,不僅侵權犯罪行為人難以接受,社會公眾也會感到貨值金額偏離社會認知。 ”他認為,刑法規定的貨值金額是指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所涉及的實際數額。偵查機關委托價格鑒定機構通過實物勘驗、走訪、詢價等調查方式獲得同類假冒商品的市場實際成交均價,并以此計算貨值金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場所、犯罪對象、犯罪情節以及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等因素,認為偵查機關計算貨值金額的方法符合客觀實際,并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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